第一條:競賽郵展
1.1 國際集郵聯合會 (FIP)依會章第五條、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
五條以及FIP郵展一般規則(GREX),推動國際郵展。FIP得對
世界郵展給予贊助,對國際郵展給予支助,對其他郵展給予
支持。
1.1 國際集郵聯合會 (FIP)依會章第五條、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
五條以及FIP郵展一般規則(GREX),推動國際郵展。FIP得對
世界郵展給予贊助,對國際郵展給予支助,對其他郵展給予
支持。
1.2 本規則所訂原則,對於各種競賽郵展均屬適用。本規則之目
的,在使評審人員於評審時有所遵循;在使集郵者能有一個
整理、發展郵集的指導綱要。
1.3 本規則對於FIP郵展各競賽類展品,均屬適用。
1.4 國際集郵聯合會郵展競賽類展品評審特殊規則 (SREVs),依
據本規則訂定之。 FIP委員會得將本規則加以補充及調整,
以期適應各類特性。
第二條:競賽展品
2.1 依 FIP郵展一般規則第六條規定展出之各種郵展,因框數有
限,無法使每一位集郵者將其全部展品展出。因此集郵者必
須慎選參展材料,要使主題讓人瞭解,不發生中斷情形。展
出的都是切題的知識和好品相的郵票。
2.2 經展出的材料是展品評審的唯一依據。
2.3 各類展品之構成,在競賽類展品評審特殊規則中訂定之。
第三條:展品構成之原則
3.1 展品應祗包含適當的集郵材料。
3.2 所謂適當的集郵材料,指為遞送郵件或其他經郵政遞送之物
品,由政府、地方或私人郵政機關、或其他經委任或授權之
機關所發行表示交付郵資之物。其意圖發行者,發行準備中
所產生者,已使用者以及認定為有效者,及其他繳交政府稅
金之物,包括印花稅票,均屬之。
3.3 展品應清楚顯示主題概念,依照評審特殊規則所訂各該競賽
類展品之特性,陳述其內容。展品內容應以清楚的計畫以及
個人的研究,次第展開。展品標題應與內容一致。主題概念
應在首頁寫出。展品的說明文字亦須用 FIP官方語言之一書
寫。
3.4 展出的材料應與所選的主題,完全一致。所選擇之材料要能
以最適當的方式去表達主題概念,藉以顯示展出者對於主題
瞭解的程度和個人研究的水準。
展品容納的適當的集郵材料,範圍上要求最廣,品質上須為
至善。
3.5 展品的陳列與說明文字,應求其簡單,品味高雅,繁簡均衡
。展出材料的本身解說性不強時,或有必要表示特殊研究時
,應加簡要說明。
第四條:評審標準
4.1 展品的評審由評審委員會為之。評審委員會依郵展一般規則
第五章的規定組織並執行其職務。
4.2 FIP郵展競賽類展品評審一般標準如下:
.展品之處理
.集郵上的重要性
.集郵的和有關的知識以及個人的努力與研究
.展出材料的品相及稀有性
.展品之表現
4.3 「展品之處理」,指展出者選擇材料表現主題是否完整和正
確。
4.4 「集郵上的重要性」,係從參展者所選主題,其所涉及之領
域、困難度以及集郵興趣等方面,評估主題在集郵上的重要
性。
4.5 評估「集郵的和有關的知識以及個人的努力與研究」標準如
下:
從展出者選擇展出的物件及其相關的說明,來評估展出者的
知識水平;從展出者對其展品的物件所做的適當分析,來評
估其個人的努力;從有無所選擇的主題的新事實來評估其研
究。
4.6 「展出物件的品相及稀有性」,係從選擇展出的材料的稀有
性,獲得的困難度以及所選主題存世材料的一般水準,考量
選擇展出材料的品質。
4.7 「展品之表現」,指展品能否條理分明地展現,文字說明是
否簡潔,整體來看有無美感。
第五條:展品評審
5.1 依郵展一般規則第五章,第三十一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,評
審展品。
5.2 依本規則第四條所訂的標準為基準進行評審。為求評審工作
面面俱當,訂定分數如次:
1.展品處理及集郵上的重要性 30分
2.集郵的和有關的知識以及個人的努力與研究 35分
3.品相及稀有性 30分
4.展品之表現 5分
合 計 100分
所有的展品必須依以上之標準,逐項給分,進行評審。分數
要記載在核可的評分表之上。
5.3 依郵展一般規則第七條規定給獎。
5.4 獎牌按展品所獲總分依下表規定頒給之(參見郵展一般規則
第七條第四項)。
大金 95分
金 90分
大鍍金 85分
鍍金 80分
大銀 75分
銀 70分
銀銅 65分
銅 60分
5.5 大獎頒給最佳展品,從超過大金牌獎水準的展品中選出(參
見郵展一般規則第七條第三項)。
5.6 郵展主辦單位依郵展一般規則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設特別獎,
供評審委員會運用。
評審委員會依其自由裁量,得將特別獎頒給已獲大鍍金獎牌
以上之展品,以示對於傑出的集郵優點以及特殊集郵材料的
常識與表揚。
特別獎不算中間獎級。
5.7 評審委員會除頒獎外,對集郵研究特佳及具創見的展品,得
給予書面賀詞。但對同一展品,不得給予二次書面賀詞(參
見郵展一般規則第七條第六項)。
5.8 展品中含有偽造變造之材料且未經該展品之所有人適切指明
者,評審委員會除予降等外,並應將此事實經由該所有人所
屬之國家集郵聯合會及徵集委員通知所有人。此項資料亦應
送交FIP對抗偽造票品委員會。
5.9 本條規定得因文獻類、專題類及青少年類性質之不同,視需
要情形加以變動。變動情形在三類展品之評審特殊規則中訂
定之。
第六條:最終條款
6.1 因翻譯對本規則產生歧義者,以英文本為準。
6.2 本規則於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五日經 FIP第五十四屆羅馬大會
通過,同日生效。一九九二年五月四日 FIP第六十一屆格拉
那達大會修正,修正部分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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